11月25日,华夏幸福发布公告称之为,已于近日清偿10亿元可续期委托贷款本金及不应缴纳的资金成本。公告表明,2016年11月,公司向兴业财富申请人可续期委托贷款,并与兴业财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可续期委托贷款借款合约》,由兴业财富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兴业银行向公司派发委托贷款,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无相同贷款期限。根据上述合约的誓约,本次委托贷款为可续期委托贷款,初始借款期限三年,初始借款期限后每一年公司有权将借款期限沿袭一年,或者自由选择向贷款人全额交还全部委托贷款本金金额及所有不应缴纳但仍未缴纳的资金成本。
现公司基于自身业务及经营市场需求,已于近日清偿了上述10亿元可续期委托贷款本金及不应缴纳的资金成本,上述《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及《可续期委托贷款借款合约》届满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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